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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砂浆中为何禁用“石灰膏”

2008-8-6 10:20:51 互联网

众所周知,石灰是一种气硬性建筑材料,过去在建筑工程中应用很广,特别是由石灰泡水消化制成的石灰膏已成为水泥混合砂浆的一种重要的保水增稠材料,但由于石灰属气硬性材料,因此混合砂浆不能用于±0.0 m以下的基础工程。

    我国《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都明确规定“消化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拌制建筑砂浆”,除了消化石灰粉颗粒太粗因素外,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石灰生产工艺落后,大都采用土窑、立窑烧制石灰,同一窑石灰因烧成温度不可避免存在差异,从而形成部分石灰”过烧”和“欠烧”现象,表现为有效氧化钙含量低,一般在70%-85%,达不到90%。此外,过烧石灰水化速度十分缓慢,经常是砂浆硬化后,它还在继续水化,导致砂浆本身破坏。具体表现为抹灰层的爆灰、开裂和起壳等质量通病。为此,有关规范对石灰泡水时间以及石灰膏的过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另外石灰的生产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产生大量二氧化碳,为环境保护我们要尽量减少石灰的使用量。因此,本市在推行商品砂浆中,本着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的原则,禁止采用石灰膏作为保水增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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