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今日实施2010/3/1 9:29:57 济南日报3月1日,《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开始实施。
规定要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根据规定,今后,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或者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或者提高征收标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须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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