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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5-21 9:00:24 互联网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琼府办〔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01-3-3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调整水泥工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对落实我省节能减排任务,具有重大意义。

  二、各有关市、县政府要按照淘汰计划所确定的时间、目标和要求,细化实施方案,成立专门机构,建立责任制度,逐级分解任务,切实把工作责任落实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三、受省政府委托,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与各有关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责任书。

  四、各有关市、县政府要积极帮助被关闭的立窑水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认真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针对相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及时向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报告。

  五、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运用可行的市场手段,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确保《实施方案》落到实处,努力实现我省“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和基本任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稿件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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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十一五”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1总量目标。到2010年,全省水泥总产能预期目标1400万吨/年,“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18%,其中,新型干法水泥设计生产能力达到1200万吨/年,占857%。
   2节能降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目标。到2010年,日产4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吨水泥综合电耗小于90千瓦时,吨水泥熟料煤耗小于110千克标准煤,水泥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30%,采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的生产线达100%。
   3环保目标。水泥行业污染物总量控制达到减排要求,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立窑水泥产能淘汰目标。“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产能250万吨,占全省立窑水泥产能的614%。
   5散装水泥推广目标。到2010年,全省水泥散装率达到40%以上。
   6布局目标。全省形成以昌江工业开发区为主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基地,市县合理布局粉磨站、中转库或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水泥工业产业格局。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新型干法水泥骨干项目,分阶段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转变水泥工业发展方式,优化水泥工业产业布局,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水泥工业产业集中度和行业整体竞争力,实现全省水泥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进计划

  (一)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建设计划。
   12006年-2007年,建成昌江华盛第一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200万吨/年。
   22008年-2009年,建设昌江华盛第二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昌江国投第三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昌江叉河两条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三条生产线均同步配套建设余热发电项目,合计新增新型干法水泥生产能力600万吨/年。
   3“十一五”末,根据水泥市场供需情况,适时上马建设昌江华盛第三条日产5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

  (二)淘汰和改造(转型)立窑水泥生产能力推进计划。
  分阶段淘汰全部立窑水泥生产能力。目前,全省立窑水泥生产能力合计有407万吨,“十一五”期间,淘汰立窑水泥生产能力250万吨。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原则:一是窑径小于22米的立窑水泥生产线;二是窑径小于30米的立窑水泥生产线;三是已停产的立窑水泥生产厂家;四是排放不达标或没有自备矿山资源或远离矿山资源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推进计划:2007年——2008年,淘汰和改造(转型)立窑水泥生产能力102万吨,拆除(转型)生产线8条;2009年,淘汰和改造(转型)立窑水泥生产能力88万吨,拆除(转型)生产线10条;2010年,淘汰和改造(转型)立窑水泥生产能力60万吨,拆除(转型)生产线6条。

  (三)散装水泥推广计划。
  “十一五”期间,全省水泥散装率平均每年提高 5个百分点,到2010年水泥散装率达到40%以上,水泥散装量达到320万吨以上。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集中布局,分类指导。
   1集中布局。根据全省工业布局规划,水泥工业熟料生产线项目集中在西部工业走廊,重点布局在昌江工业开发区,省内其他地区不再批准新建水泥熟料生产线项目(包括日产4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建设若干个水泥粉磨站和中转库,各市县根据市场需求,在市区、县城城区外建设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在市区、县城城区内搅拌水泥制品。
   2引导有条件的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粉磨站。优先考虑规模大、符合建设条件的现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建成粉磨站或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国家鼓励的产业,鼓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采用与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联营或购买熟料等方式,利用直径22米及以上磨机生产水泥。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改造为水泥粉磨站(在拆除立窑后)并达到利用废料比例和达到环保标准要求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培育大企业集团。鼓励大型水泥骨干企业采取兼并、重组、联合等方式实现规模化发展。鼓励新型干法水泥生产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淘汰现有落后水泥产能生产线,省政府在项目核准、土地审批、资金补贴以及环保、规划、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和退出机制。
   1.建立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目标责任制。根据淘汰立窑水泥产能计划,省政府与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县政府签订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责任书,明确产能淘汰的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制定立窑水泥产能淘汰、转型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
   2.停止立窑水泥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自2008年9月1日起,停止立窑水泥生产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免税优惠政策。
   3.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证具体要求,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计划,实施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审查,对进入淘汰期计划的水泥生产企业,自淘汰期起,一律不予受理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申请,并注销或撤回原有证书。依法查处无证水泥生产企业。
   4.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凡列入2010年前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名单的生产企业,其电价在已执行的电价基础上,自2008年起到2010年,适当提高电价,加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全额用于支持全省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严格水泥行业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
   1.严格控制新上水泥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核准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发放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水泥生产许可证。
   2.严格水泥产品市场准入。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和规范,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水泥产品,禁止在市场销售。禁止立窑水泥进入省重点工程、建筑物主体结构工程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外省的立窑水泥产品,禁止进入岛内销售。
   3.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水泥生产企业将已淘汰的落后设备转向其他企业,加强对水泥产品质量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现有水泥生产线污染源管理,逐步实现水泥生产线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依法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治理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关闭。

  (四)加强资源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1.加强石灰石矿产资源管理。水泥生产线必须有可开采30年以上的资源保证,矿山生产能力、服务年限要与矿产资源储量相匹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并对民采民运的供应方式进行有效监管。石灰石矿产资源配置优先满足新型干法水泥生产需要。根据落后水泥产能淘汰进度计划,控制石灰石矿产资源的供应,加强矿山资源税费征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两侧等禁采区范围内新设采矿点,已经开采的要强制关闭,并恢复原有地貌和植被。加强石灰石矿山资源勘探,规范矿山开采,禁止乱采乱挖,取缔无证开采。提倡贫富矿合理搭配使用,减少石灰石矿山资源浪费。
   2.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推广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鼓励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同步建设低温余热发电,进一步提高水泥生产线对电厂粉煤灰、脱硫石膏和钢厂炉渣等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率。落实鼓励发展散装水泥的有关政策,加大城市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监管力度,加大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工作力度。

  (五)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水泥行业协会要主动做好市场信息服务,加强行业产销监测分析,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投资决策。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和帮助企业改进管理,加强节能降耗和提高企业竞争力。利用行业协会优势,加强行业自律工作,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促进水泥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积极稳妥做好关闭立窑水泥企业后的职工安置工作,确保关停落后产能工作的顺利进行。鼓励立窑水泥生产企业转产并给予转产企业必要的优惠政策;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县政府以及农垦总局要相应制定安置方案,多渠道想办法解决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对国有立窑水泥企业关闭、转产需要安置下岗职工经费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办理。
  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分年度淘汰企业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和省发展改革厅,并抄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单位。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市、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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