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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员安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6-08-04 16:12:42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一、适用范围

第1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安全检查员。

第2条 安全检查员应完成井下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3条 安全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必须经三级或三级以上培训机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4条 安全检查员需了解或掌握以下知识:

1、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等。

2、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

3、 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4、 采煤、掘进、通风、机电、提升、运输、地质等一般性知识。

5、 矿井各种灾害预防的知识和避灾路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安全规定

第5条 上岗前必须按规定做到衣着整齐、利索,佩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或便携式报警仪。

第6条 上岗前严禁喝酒。

第7条 上岗前应保持精神状态良好。

四、操作

第8条 接班后,必须巡检到位,进行安全确认,特别要加强当班重点的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督。

第9条 检查项目包括:

1、 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好,正常使用。

2、 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通风是否正常。

3、 巷道支护情况是否完好。

4、 检查防尘设施是否完好,正常使用。

5、 检查一般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条件。

6、 检查巡检区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7、 检查后符合生产或检修条件,与跟班对干、班组长、验收员一起确认安全后,共同填写“四位一体牌”,同意所巡检区域生产或检修。

8、 检查后各队组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情况和作业人员执行各岗位操作规程情况,及时查处“三违”。

9、 如果检查项目中某项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督促当班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安全指挥中心等部门汇报。

10、 班中巡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督促处理或及时报告。

11、 班中接到报警或发现事故预兆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出并迅速向安全指挥中心等部门报告。

五、交接班

第12条 按时入井,在井下现场进行交接班。

第13条 交接班时,必须降本班情况填入安全检查台帐,并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

第14条 升井后将本班情况填入安全检查台帐,并向安全指挥中心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