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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3-03 15:41:09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的源头管理,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方案进一步深化全省“铁拳行动”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参考外省经验,制定初稿,征求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意见。12月15日,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在绍兴市开展试点。

三、内容解读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范》第二条明确,道路运输车辆是指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车)。

(二)关于《规范》“违法类型”。《规范》第四条明确,查处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

(三)关于《规范》“职责分工”。《规范》第四条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记录的涉嫌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疲劳驾驶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推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推送的涉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处罚。

(四)关于“证据要求”。《规范》第五条明确了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涉嫌违法的证据要求。《规范》第八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的证据要求。

四、实施意义

《规范》实施后,通过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联合执法,能有效强化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对道路运输车辆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应用卫星定位技术查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