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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7-04 15:18:28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推动使用散装水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快我市建筑施工科技现代化,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改善连州市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根据《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规定》的精神,结合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混凝土,是指已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的比例,以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出售给用户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连州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市区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建设局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

      第五条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筑市场、建筑材料的价格和建设工程定额,定期公布商品混凝土价格,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由广东省建设厅、清远市建设局进行资质审查,并按所符合的资质条件申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无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市场的规模而设立,不得随处乱设和重复建设。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针对各种不同用途的商品混凝土,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性能检测,保证原材料和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同时,要认真抓好经营管理,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连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连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九条 连州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要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建设工程有关定额指标。同时,要会同连州市物价局加强对商品混凝土价格的调控,定期发布商品混凝土价格。商品混凝土的指导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条 连州市城区范围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桥梁、交通、能源、港口、水利、部队等建设工程项目),其混凝土用量超过20立方米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使用袋装水泥,不得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用于装饰、砌筑的砂浆可免用商品混凝土。

      市建设局可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调整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区域和工程项目范围,但须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 属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特种类型混凝土;

      (二)因道路狭窄等原因,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隐蔽工程的签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限期停工整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可吊销该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质安员等有关人员的上岗证,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对施工企业处以停止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活动的处罚或在资质年审时给予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城监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求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要注明使用商品混凝土,并标明所使用的商品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及性能指标。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具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条款。同时,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必须与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协议),并于开工后定期向市建设局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统计资料。

      在本办法实施以前已报建,但在本办法实施后仍在建设的工程,要及时做好混凝土供应方案的调整工作,以确保本办法实施后改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三条 市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将是否已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协议),列入要件之一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与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供需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应严格履行供需合同,按时、保质、保量提供商品混凝土。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市建设局开具证明,报公安交通部门核发进入市区的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并切实加强质量管理,重视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和平均强度等级,降低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同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客户反馈的有关问题。客户要严格遵守商品混凝土施工规定,认真做好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工作。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环境卫生的要求。商品混凝土运输应按规定完善车辆报批手续,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保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运输车。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或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