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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09 14:31:03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德办发[2011]7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0一一年九月五日
德阳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噪音、扬尘和施工废水污染,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和《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5号)及《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指生产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拌合物;预拌砂浆指由专业工厂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按产品形态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按用途分为: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找平砂浆、防水砂浆、保温砂浆和饰面砂浆等。
  第四条  禁止在行政区域内违规设置搅拌机或移动搅拌站。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五条  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全市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德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发改、质监、城管和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市质监局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限制运送砂、石进入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地的车辆通行。
  第七条  为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各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与市散装办签订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目标管理责任书,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市散装办核查目标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全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1211日起在德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201311日起在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严格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和水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设立,且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  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违规设立无资质分站,不得为非法搅拌站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供技术和挂牌。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第十四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围栏作业,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设施,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运输车,砂浆运输车,干混砂浆移动搅拌罐的停放场地。
  第十五条  运送到工地的预拌混凝土和现场拌合的干混砂浆由厂方、监理等单位按工程分部分项实行现场抽样取证复检,经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连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同时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验室监管和施工现场使用环节的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运输车辆应当接受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背罐车、混凝土车、砂浆运输车,以及途径城区的混凝土原料运输车对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背罐车、混凝土泵车、砂浆运输车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背罐车、砂浆运输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或免征。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按国家和省市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51/T5060-2008)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的日常监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载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把关。
  第二十二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依法向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
  (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出厂销售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的。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67日发布的《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