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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5-06-27 08:51:51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泥散装化进程,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第74号令《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省政府74号令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第四条 根据国家、省政府的要求,建立市级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协调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和协调散装水泥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是市散装水泥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市散装办在市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贯彻发展散装水泥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供应、使用散装水泥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使用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协调发展散装水泥工作中的问题;开展散装水泥统计、宣传、信息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服务等工作。

第六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市散装办下达的年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散装水泥出厂质量合格、计量准确、服务周到。

第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在制定散装水泥价格时,必须扣除包装成本

市散装办每年初会同市物价局对全市各水泥生产企业的包装费用进行核定。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泥生产线(包括水泥粉磨站),散装水泥的发放能力应达到70%以上。市散装办参与设计方案的审批。对未按标准设计的方案,市计委、经贸委不予批准立项。

第九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应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添置,使散装水泥的发放能力旋窑达到70%,机立窑达到40%以上。

第十条 建设工程应广泛使用商品混凝土,提高商品混凝土使用率。自1999年1月1日起,禁止在城区内现场搅拌。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设备的四级以上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和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使用散装水泥比例根据其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应分别达到60%、50%、40%、30%以上,以后每年提高10%;

水泥制品企业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应达到80%以上;

混凝土搅拌企业散装水泥的使用比例应达到90%以上。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含散装水泥车混凝土搅拌车泵车)的养路费由交通部门核定适当减收。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由公安部门发给“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通行证”。

第十四条 为发展散装水泥,限制袋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水泥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规定交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每吨5元交纳,由市地方税务局代收;

(二)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按每吨3元交纳,市建筑管理部门代收,否则,建筑管理部门不予签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从省外购入袋装水泥,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按每吨20元向购买者代征专项资金;从本省其他地市购入袋装水泥,水泥生产企业未按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市建筑管理部门按每吨8元向购买者追缴。

市地方税务局及市建筑管理部门代收的专项资金,解缴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屡催不缴的企业,地税部门可直接从其帐户上划拨扣款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民银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六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财政资金,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于散装水泥事业。

市审计局应把专项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纳入审计范围,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七条 水泥生产企业完成市散装办下达的散装水泥供应计划,每吨奖励一元;使用单位完成市散装办下达的散装水泥使用计划或完成使用散装水泥协议书中规定的数量,每吨奖励一元。

第十八条 对全面完成市散装办下达的散装水泥供应、使用计划,并按时足额缴纳专项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散装办优先安排专项资金的拨款、贷款计划,积极扶持其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事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单位、个人,依照《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