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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08 13:27:16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6号)和《合肥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合政办[2011]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外省、市在我市销售预拌砂浆产品的生产企业(包括各种砂浆外加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合肥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办)是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申请备案的条件:
    () 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
    () 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干拌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吨,土地企业自有(需土地证书);
    () 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生产资质规定要求;
    (四)新建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五)项目符合所在地土地规划要求条件和环保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合肥市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和质量保证书;
   (四)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6个月有效期内的产品型式检验合格报告;
   (五)能够满足预拌砂浆检验所必须的试验仪器清单和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清单;
   (六)试验室人员取得的市级以上检验机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七)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清单;
   (八)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九)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取得的市散办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文件。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程序:
    () 申请企业填报《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散办自收到符合备案条件企业资料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并在合肥市建委网站予以公告。申请企业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市散办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市散办在申请企业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七条 备案变更。备案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更的,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散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变更证明材料,由市散办审核后对相应事项予以变更: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等主要生产条件变更;
   (三)产品规格型号发生变更;
   (四)生产、经营场所或企业注册地变更;
   (五)企业主要投资人、控股人、法人发生变更。
    第八条 备案撤销。已完成备案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散办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通知书,并在市建委网站予以公告:
    () 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 所提供的申请备案资料严重失实的;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工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
    () 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 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  未经备案登记的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预拌砂浆产品;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未经备案登记的预拌砂浆企业生产的砂浆,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不予退返。
    第十条 信息统计。经过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月统计产品的生产、销售量,并在次月5日前向市散办报送。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预拌砂浆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