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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11-08 13:41:46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泰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公安局
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泰州市交通运输局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泰经信发〔2011294
关于印发《泰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经信委、住建局、公安局、质监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现将《泰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经信委           市住建局
 
市公安局           市质监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环保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建材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省经信委、住建厅、公安厅、质监局、交通运输厅、环保厅、省散装办,市法制办。
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11026日印发 
                                                        共印200
泰州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工程质量,促进节能减排,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施工方式转变,提高城市文明卫生程度,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苏经贸环资[2008]212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外加剂、掺合料等材料按照一定比例,在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拌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是全市预拌砂浆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推广应用预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立经信、发改、住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工作联动机制,在预拌砂浆推广应用中各司其职,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预拌砂浆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相互衔接。
  第六条201271日起,泰州市城区(海陵区、高港区、医药高新区)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在现场搅拌砂浆的,根据有关规定应当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提出现场搅拌请求,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同时,抄报市散装办。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交通条件限制等原因,预拌砂浆运输车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砂浆累计使用总量在一百吨以下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
  现场搅拌砂浆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污水排放和隔音措施,符合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管理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
  鼓励个人家庭装饰装修使用预拌砂浆。
  第七条根据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统一要求,自201611日起各县级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各市城区要逐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并明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计划、具体期限和措施。有条件的市城区要先行发展。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通告。
  第八条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预拌砂浆技术规程》(DGJ32/J13-2005)及国家其他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试验室资质验收,未取得相关资质的砂浆企业不得向市场供应其产品。
  第九条新建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配备先进的工艺装备和实验检测设备。干混砂浆企业年设计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吨;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达到预拌混凝土企业二级及以上生产资质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市发改委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实际情况,控制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总量,会同市经信委共同编制规划和布点方案。生产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批文,取得核定企业名称后,应到市散装办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备案程序按照《江苏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苏经信节能〔20111130号执行。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有关规划、环保的要求和市容卫生管理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管理、工序控制、计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
  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企业散装砂浆的发放能力应当达到80%以上。
  第十三条企业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应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要求的企业,市经信委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宣传、引导和鼓励工作。
  第十四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办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适用下列规定:
  (一)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当注明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等相关要求;
  (二)属于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预拌砂浆使用单位不得向没有经过市散装办备案登记的企业购买预拌砂浆;使用干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应当全部使用散装干拌砂浆。
  第十七条凡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活动(包括文明工地、鲁班奖和扬子杯奖);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30日内,应向市散装办出具使用预拌砂浆的原始发票。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低于工程应使用的部分,视为现场搅拌(不含经批准进行现场搅拌的部分),市散装办对预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建筑行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审查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试验室基本条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严把市场质量关,负责对预拌砂浆施工现场和使用过程的质量监督。 
  (三)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定期编制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以便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四)负责预拌砂浆使用的招投标管理,对必须依法实行招投标的项目,要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招投标范围。 
  (五)负责并会同市散装办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对确需在限制或者禁止路段通行、停靠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通行证件,提供通行便利。
  对运送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质量和计量管理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前期环境评价和投产后的环保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擅自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市散装办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予以审查通过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五条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