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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1-08 13:44:53   工作方式:本站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按照砂浆组成材料规定的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以商品形式供给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合物。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各部门应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督检查,严格执法,做好协调服务。
第五条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加强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的备案管理,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宣传和应用。
第六条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
(二)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当参照政府发布的预拌砂浆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三)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其整改。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的监管。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第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应当对运输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提供通行方便。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禁行、禁停路段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统一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